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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秀课件笔记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归属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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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性—无形性 、专有性 、
地域性、时间性、易复制性。
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性—易复制性,禁止他人抄袭、
复制;禁止他人以出售、提供使用许可等方式发行程
序的复制品。特性和权利要求恰恰是版权法的主要内
容—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。
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—单独的计算机程序是一
种算法,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。计算机软件+硬件
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—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。
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—成为商
业秘密法保护的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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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归属
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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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
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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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
权利、有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
权利: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
和保障。权利就是正确(right),即法律上的正确性、
正当性就是权利。
对于有形财产,所有人对该财产权的行使,无论
是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还是处分,都是无法离开该有
形财产标的物的(物与权不分离)。而对于知识产权
(专利权:制造方法权,销售许可权),其权利的行
使往往与知识产权的载体是分离的(物与权分离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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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
权利、有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
与有形财产权相同,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。
就是说,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,其他人不能使用
或者利用它。
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:
第一,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"难开发、易复制"的特
点。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(有形财
产),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,获取赃款,他不大
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。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
司偷出一个软件,他完全能够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
同样的软件去卖,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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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
权利、有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
第二,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,
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
得到保护;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,对
信息是很难通过"占有"加以保护的。而且,有形财产
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。对它们施加保护
相对比较简单。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
离的,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。例如,画家卖给
我一幅画,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。这一客
体在我手中,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,或印在书
上,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,并向他付酬。原因是"复制
权"(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)仍旧在画家手里,并没
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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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
权利、有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
一般来讲,一项计算机软件从开发、完成
到制成产品、销售,产生至少如下几个方面的
的知识产权:该软件的版权、软件的专利权和
商业秘密权、软件的商标专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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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软件版权是版权人由于开发、创作“软件作品”而
获得的权利。软件版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(精神权利)
和财产权(经济权利)两个方面。
人身权是指与软件版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、不可
放弃或转让,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,包括:发表
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已发表
的作品权。
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软件版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
利,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,要依靠软件版权人对软件
作品的使用才能获得,包括:使用权、许可使用权和
获得报酬权、转让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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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  软件版权保护的主体,指的是依法对软件享有权
利的人,即享有版权的开发者或其他版权权利所有人。
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、直接进行开发,并且
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;或
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,并对软件
承担责任的自然人。开发者以外的其他人,可以通过
版权转让、继承或受让等方式取得版权,成为版权所
有人。因此,软件版权的主体,既可以是自然人,也
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,又可以是国家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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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  软件版权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。
计算机程序指的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
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,
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
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。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
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。文档指的是用来描述程序的
内容、组成、设计、功能规格、开发情况、测试结果
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,如程序设计说明书、
流程图、用户手册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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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需要强调的是:软件版权与软件载体的所有权有
着本质的区别。
软件版权是无形的,软件版权的客体(软件)是
有形的,附着在一定的载体(纸张、磁盘、光盘)上。
用户拥有磁盘的所有权,获得的仅仅是该软件功能的
使用权,版权仍属于版权人,这体现了知识产权的“权
不随物转”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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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软件版权的获得  
软件版权的产生不象专利和商标那样必须向国家
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产生。软件自开
发完毕即自动享有版权,而不论其是否发表,亦不需
要履行任何手续。
软件版权的保护期限
自然人的软件版权,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
亡后50年,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;
软件是合作开发的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
第50年的12月31日。
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版权,保护期为50年,
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,但软件自
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,《计算机软件保护
条例》不再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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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软件版权人的人身权包括
(1)发表权:软件版权人专有的、决定软件是否公之
于众的权利。
• 禁止其他人擅自发表他人的软件
• 由未发表作品而派生出的演绎作品,原作品的版
权人享有是否发表的权利。
• 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,软件版权由各合作开发者
共同享有。软件的发表与否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决
定,如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
权以外的其他权利,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
作开发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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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(2)开发者身份权:软件开发者依法享有的表明自己
的开发者身份的权利,以及在所开发软件上署名的权
利。
• 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—各国版权法普遍规定软
件开发者可在软件有关的一切必要场合向公众表明自
己是该软件的创造者,并有权禁止其他不是开发者的
人宣称为开发者。
• 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—程序运行时;软件产品外
包装。署名权是版权人的身份权,不能转让,受让人
不能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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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软件版权的财产权
(1)使用权: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,以复
制、展示、 发行、修改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
件的权利 。
(2)使用许可权、获得报酬权:即许可他人以使用权
利内容中的部分或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
而获得报酬的权利。
(3)转让权:即向他人转让以上两项权利规定的使用
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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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使用权是财产权的核心,是使用许可权、获得报
酬权和转让权的基础,而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是软件
版权人获得报酬权的重要手段。
需要注意的是软件的使用权不同于软件的功能性
使用,前者是软件版权人的专有的权利,主要指软件
的复用性使用,具有财产性质,而后者是指软件复制
品的合法持有者有权将软件装入计算机加以运行以实
现对软件功能的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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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(1)复制权
复制是使用软件作品最主要的方式,是软件版权
人的专有权利,行使复制权而获得收入是版权人经济
收益的主要来源。除版权人外,其他任何人未经版权
人的许可不得复制其作品,否则构成侵害软件版权的
行为。
版权人复制权合理使用制度
• 使用必须是为了非商业目的
• 数量有限
• 无需征得软件版权人同意,不支付报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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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
 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以下法定权利:1、根
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
力的装置内;2、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
品。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
用,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,负责
将备份复制品销毁;3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
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、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
改;但是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未经该软件版权人许
可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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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(2)发行权
发行是指软件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,满足
公众的合理需求,通过出售、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
一定数量的软件复制件的行为。发行权是指软件版权
人所专有的以发行的方式传播软件作品的权利。
需要强调的是,软件的发行行为,只是将软件载
体—部分复制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交付给版权相对人
所有或使用的行为,与将软件版权许可他人是有本质
区别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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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对专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—版权的权利穷竭。所
谓版权的权利穷竭,即发行权一次用尽,是指权利人
在行使发行权时,行使一次即告有关权利用尽,不能
再次行使。该原则意味着一旦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
经权利人同意进入市场后,则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
步销售,版权人均无权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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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关于软件复制件的出租权和出借权
TRIPS(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)规定:
“至少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来说,缔约方应该规
定,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将他们具有
著作权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向公众出租” —对于计
算机软件出租权不穷竭。
软件版权人的出借权在软件复制品售出后即告穷
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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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
(3)修改权
软件的修改权是指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,通过改变
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或软件的用途,开发出具有独创
性和在功能性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的权利;如
果未经软件版权人同意而修改其软件,就侵犯了版权
人的修改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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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
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内容
专利权的内容就是指专利权人的权利。专利权包
含两个方面的内容:一方面,专利权人享有占有、使
用、收益和处分其发明创造的权利,表现为独占权许
可权、转让权、放弃权;另一方面,排除其他任何人
支配该专利的权利,表现为一种禁止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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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
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内容
一项含有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:
(1)该发明专利申请能够产生技术效果。
(2)该发明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,即要求将
软件的运行步骤与相应硬件的动作相结合,构成一套
技术方案。
• 通过硬件设备对整个系统的操作运行实施控制
• 对电路单元中的逻辑关系进行变换,使计算机系统具有特
定的功能
• 对具有技术特征的客体进行测量或测试,对所得到的数据
加以处理,再以某种方式对硬件施加某种影响
• 与特定键盘相结合,作为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
机汉字输入或汉字信息处理的编码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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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
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内容
权利人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:
(1)获得专利后,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拥有对其
发明专利的垄断权,可以获得报酬
(2)专利权人必须公开其发明成果
(3)专利权的周期较短
(4)专利权采取申请审批原则
(5)版权法保护软件作品的表达,而专利法保护技术
方案的构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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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
版权法保护“表现”
不单纯侵害“表现”,而是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技术细
节(设计、 实现)。
专利法保护“构思”(构成完整技术方案)
专利审批手续繁杂;费时。
现实情况中,最有效、最常用的计算机软件法律
保护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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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4
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
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其特点:
(1)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软件的
开发过程中,权利人对有关权利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
情况具体确定。
(2)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别的侵权情形,可以选择
适用行政的、民法的或刑法的法律手段,达到有效保
护自己软件权利的目的。
这些优点是版权法和专利法保护所不具有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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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
计算机软件的商标专用权
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
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商品的一种专用标
志,商标具有排他性,不允许他人侵犯和损害,不允
许出现混淆和误认。
作为商品化的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商标加以保护。
即可以在软件载体上标示自己的商标,以及在计算机
使用软件出现的界面上出现自己的商标,从而增加权
利人防止他人侵权和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有效途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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